招标投标法条例草案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 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国务院再度出拳。 11月23日、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以上四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其中,最受瞩目的莫过于指向“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 观察人士指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是短短半个月时间里,国务院会议二度触碰腐败议题。 此前的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会议,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应邀出席。当时,温家宝在出席会议时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行政审批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 经济学家吴敬琏的观点是,可以做的事要尽量推进。胡锦涛主席不久前在apec峰会上表示,要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温家宝总理也有类似表述。其实,这些事情本世纪初中国政府就做过,所谓“从源头上反腐败”,现在要努力推进。 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近期更是备受外界诟病。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列出的具体问题包括: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 为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化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二是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 三是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等等;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是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有这些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了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了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