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频道 记者从“12319”城建热线获悉,天津市建交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供水、热力等地下管线的管理,避免类似南京燃爆事故的发生,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涉及地下管线的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部门详细了解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信息,请权属单位提供详细资料,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在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
二、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气、供电、供热、供水、通讯等地下设施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的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设、施工、监理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共同制定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单位应针对地下管线特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配备抢险队伍和装备。
五、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施工中,管线权属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发现地下管线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暂停施工。
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地下管线保护纳入安全监督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督执法,杜绝施工中因管线遭破坏造成的事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