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就规范和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下发通知。
通知指出,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通知要求,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基本情况,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强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